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永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9号青岛环球金融中心2号楼39层3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UWHA12A。
法定代表人:卢玉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精益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乡市人民路358号天隆城二期嘉亿首席SOHO楼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56202244P。
法定代表人:岳小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永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精益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永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精益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永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