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帅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汇川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帅小松犯盗窃一案,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黔0303刑初4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帅小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帅小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帅小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帅小松撤回上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刑初4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