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审理经过 江某某与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730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某某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江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本院(2020)陕0730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江某某支付租赁费9594元及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到位案件款5768.9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已领取案件款5718.94元,剩余未履行金额为3900.06元。因申请执行人江某某自愿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陕0730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 小 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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