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胜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告:李友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告:周如华,男,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系被告李友芳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李胜贤诉被告李友芳、周如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17日原告以被告方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胜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原告李胜贤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