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马军强(又名马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3号院广发花园10号楼1单元1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6947021X。 法定代表人:杨朝义,经理。 第三人:李超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书辉与马军强、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超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书辉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关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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