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申请执行人:陈远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王建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辉、陈远华与王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904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22890,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强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其名下在四川农村信用社62×××34账户内有银行存款560.82元已被本院冻结,但申请人要求暂不扣划。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