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燕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
被告:薛改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贾燕梅与被告薛改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贾燕梅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薛改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燕梅不能提供被告薛改改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薛改改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燕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