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涛,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兴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嫄,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涛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交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段涛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2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高速公路过路费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于2019年3月2日驾驶车辆通过太平收费站并在昆明西出口缴纳通行费,享有在昆安高速上通行的权利,与被告形成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照合同性质全面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按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性质,被上诉人应当提供有权收费的高速公路供上诉人同行方能收取通行费。本案上诉人诉请退还高速公路过路费8元,并诉称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26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政复[2015]46号)规定,两个收费站之间的……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很明显,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错误。第一,被上诉人提供证据,是偷换概念,混淆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工)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被上诉人提供的云南省发改委(2004)288号文件,同意起点至大观收费站,止点于和平村枢纽,全长20公里,同意设置明波,何家凹,高晚互通式立交……被上诉人认为是从20公里开始计算,但是被上诉人举证的材料(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10)60号文件中己经明确,昆明西收费站到太平收费站是0.928公里。但事实上,大观收费站在2007年已经拆除,被上诉人不可能通过一个已经拆除的收费站作为起点进行收费!第二,被上诉人的收费于法无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26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云政复(2015)46号文件,该路段收费标准(基本费率)客车:普通路段0.50元/车/公里,按照此规定,两个收费站之间距离未超过1公里,过路费只能收取0.50。被上诉人认为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7)16号文件,昆明西收费站至太平收费站的通行费收费标准为1元/辆/次,但按照被上诉人的收费公示和实际收费,每次每辆车是8元,对方收费依法无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第三,被上诉人的股东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财政厅,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和下属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收费标准,会有利益驱动之嫌,人民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第四,大观收费站到太平收费站是从东向西,上诉人从太平收费站到昆明西收费站是由西到东,方向相反,按大观收费站20公里标准的收取显然是不合法的,更何况上诉人从昆明西收费站驶出以后,沿绕城高速草海隧道就到收费站,进滇池路,又交纳了两元过路费,显然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辩称
云南交投辩称,本案所涉争议的昆安高速公路的建设收费站的设置以及收费标准,都是依法经有权主体审查批准。被上诉人在本案当中的收取8元通行费的行为依法合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段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高速公路过路费8元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段涛于2019年3月2日16点34分08秒驾驶车牌号为云A×××××的五座客车自安宁市太平收费站进入昆安高速后行至昆明西收费站,被告云南交投在其所设立的昆明西收费站收取原告车辆道行费8元,并向原告出具《云南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发票号码:18600065)记载:车类:客1,入口:太平,出口昆明西,收费金额8元,日期:2019年3月2日16点35分37秒。另查明,一、2004年4月22日云南省发改委作出《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道主干线GZ65上海-瑞丽公路昆明至安宁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交运[2004]288号)中记载:同意起点自大观收费站,止点于和平村枢纽,全长约20公里。同意设置明波、何家凹、高峣互通式立交。止点处的和平村枢纽立交,为便于建设和管理,统一划在昆明北绕城线实施。二、2004年7月1日云南省交通厅作出《云南省交通厅关于昆明至安宁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云交基建[2004]217号)中载明:云南昆安高速建设指挥部:现将初步设计批复如下:路线起于(K6+600)昆明南过境公路大观收费站前630米处,与高架公路相接。沿石安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高架桥,至K14+300处离开老路,在K15+830设高峣枢纽立交。K16+230设左幅1569米、右幅1565米隧道穿过碧鸡垭口,经下华哨村南侧、昆明木器防腐厂。K18+875设桥跨越城昆铁路及石安一级公路,K20+540处设太平互通式立交与现石安一级公路相连,经读书铺北侧、止于和平村(K28+951.08)接在建的安宁—楚雄高速公路。路线全长22.35108公里,主要控制点:大观收费站、高峣枢纽立交、碧鸡关隧道、读书铺、和平村。三、2007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云南省政府关于同意昆明至安宁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和调整安宁至楚雄、楚雄至大理、大理至保山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政复[2007]16号)中记载:昆明至安宁高速公路符合经营性收费公路设置条件,同意全线建成验收合格通车后,与已运行的安宁至楚雄、楚雄至大理、大理至保山高速公路联网收取车辆通行费;同意在昆明至安宁高速公路设置1个主道收费站、在安宁市收费站。该文件同时批复了通行费计费系数:一型车:七座以下客车,计费系数1及按照车型分类收费标准计算以及昆安高速收费年限为30年。该批复附件1中记载:昆安高速的起点至太平里程数为14.008公里。四、2015年8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26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政复[2015]46号)主要内容载明:对包括昆明至安宁在内的26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从2015年8月16日零时开始。采取普通路段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分别计算、合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按照《交通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51号)规定,车辆通行费客车实行五车型分类,货车实行计重收费,计费系数按照我省现行高速公路计费系数计算。基本费率及收费标准如下:(一)客车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按照普通路段0.5元/车〃公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1.2元/车〃公里执行,其中昆明—安宁高速公路500米以上桥梁隧道按照0.556元/车〃公里执行。客车具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普通路段基本费率普通路段程计费桥梁隧道基本费率计费桥梁隧道里程)车型分类计费系数。……收费标准采用无进制,计算结果尾数保留至元,元以下四舍五入。26条高速公路收费主体、计费里程、收费年限不变,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各区间段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并组织实施。五、2015年8月6日,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交通厅共同作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核定部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5]1078号)。该通知附件1:《26条高速公路基本费率标准表》记载昆案高速公路计费里程为22.375公里,五百米以上桥梁隧道里程10.764公里、基本费率标准:客车0.5元/车公里、计费桥隧客车:0.556元/车公里。该通知附件2:《26条高速公路计费桥梁隧道明细表》载明收费站区间:昆安起点至昆明西,其中昆安高架桥平均长度9346米,碧鸡关隧道平均长度1418米。六、2020年2月28日,一审法院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去函咨询,2020年3月3日,云南省交通厅向一审法院出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昆安高速太平××道收费站与昆明西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函》(云交法制便[2020]25号)载明:一、昆安高速基本情况,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昆明至安宁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云交基建[2004]217号)昆安高速起于昆明市南过境公路大观收费站前630米处,与高架公路相接,至于和平村接安楚高速公路。为充分发挥昆安高速国道主干线和城市干道功能。在昆安高速起点至昆明西收费站之间,设计明波立交、云安会都、高峣立交、长坡四处开口。为避免在上述4个开口处密集设置收费站,从而加大城市交通压力,影响昆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出行便利。经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慎重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起点至昆明西收费站13.08公里路段,是在主线上设置昆明西收费站,即:采用过站计费方式计收通行费。通过昆明西收费站的,计收13.08公里通行费;不通过昆明西收费站的,免收该路段通行。二、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根据昆安高速上述情况,往返通过昆明西收费站和太平收费站的车辆,计费里程为昆安高速起点至太平收费站之间总共14.008公里(含起点至昆明西收费站13.08公里、昆明西收费站至太平收费站0.928公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至安宁高速公路收费车辆通行费和调整安宁至楚雄、楚雄至大理、大理至保山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政复[2007]16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26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政复[2015]46号),昆安高速起点至太平收费站一型客车收费标准=基本费率(0.5元/车公里)×普通路段计费里程(3.244公里)+计费桥隧基本费率(0.556元/车公里)×计费桥隧里程(10.764公里)=7.606784元,四舍五入后按元取整,车辆通行费金额为8元。三、其他情况说明,一是大观收费站系昆明南过境高架路收费站,目前已除;二是昆安高速通行费计费起点为昆明市南过境公路大观收费站前630米处;三是按照昆安高速实际情况和现行计费方式,往返通过昆明西收费站和太平收费站的车辆,计费里程均为昆安高速起点至太平收费站之间总共14.008公里,车辆通行费金额为8元。七、被告提供照片二张,能够显示在太平收费站入口处,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在公路旁设立“云南省收费公路公示牌”将昆安高速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公布。庭审中,被告云南交投称:昆明西收费站至太平收费站一型车的通行费收费标准为:[(14.008公里-10.764公里)×0.5元/车公里+10.764公里×0.556元/车公里]×1=7.6068≈8元。太平××道收费站至昆明西收费站高速公路距离为928米。昆安高速过路费计算公里数起点为其投资建设昆安高速起点即大观收费站起点,现该站点已拆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段涛于2019年3月2日驾驶车辆通过太平收费站并在昆明西出口交纳通行费,享有在昆安高速上通行的权利,与被告形成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据合同性质全面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按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性质,被告应当提供有权收费的高速公路供原告通行方能收取通行费。该案原告诉请退还高速公路过路费8元,并诉称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26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政复[2015]46号)规定,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公里,过路费只能收取0.50元。该案庭审中,被告认可昆安高速自太平××道收费站至昆明西收费站为928米。但辩称其收费计算里程为昆安高速起点至太平××道收费站,总里程为14.008公里。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参照云南交通运输厅向一审法院出具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昆安高速太平××道收费站与昆明西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函》及相关文件认为:昆安高速起于昆明市南过境公路大观收费站前630米处,从起点至昆明西收费站13.08公里路段,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昆明西收费站。昆安高速起点至昆明西收费站采取过站式收费,按照昆安高速实际情况和现行计费方式,往返通过昆明西收费站和太平收费站的车辆,计费里程均为昆安高速起点至太平收费站之间,总共14.008公里,车辆通行费按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云政复[2015]46号)的计算公式,计算为8元。其次,2019年3月2日原告驾驶车辆经过太平××道收费站进入昆安高速路段通行,被告履行了向原告提供高速公路通行路段的义务,被告有权收取8元车辆通行费,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段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上诉人所诉之事实、理由和合同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无效之情形,另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8元过路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强制性规定情形,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段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段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 音 审判员 付立红 审判员 龚 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