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买尔·买明,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 被告: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玉买尔·买明与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玉买尔·买明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玉买尔·买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买尔·买明撤诉。 公告费230元,案件受理费75.13元,由玉买尔·买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旦 · 达 娃 审 判 员 麦热哈巴·亚合甫 人民 陪 审员 闹 尔 吉 曼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