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买尔·买明,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 被告: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玉买尔·买明与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玉买尔·买明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玉买尔·买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买尔·买明撤诉。 公告费230元,案件受理费75.13元,由玉买尔·买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旦  · 达  娃 审  判  员   麦热哈巴·亚合甫 人民 陪 审员   闹  尔 吉  曼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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