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云鹏,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市。 被执行人:朱银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市。 被执行人:高崇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云鹏诉朱银发、高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90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5日张云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银发、高崇伟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银发、高崇伟邮寄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银发所有的位于大理市下关振兴街华兴大厦1幢3单元501室房产及被执行人高崇伟所有的位于大理市大理市下关文明街75号11号房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处理。经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朱银发、高崇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其他登记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银发、高崇伟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银发、高崇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赵子山 审判员 钱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