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李自武,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岩,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李自武、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自武、王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岩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市府东路14幢502室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认可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15万元并同意以此价格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115万元为保留价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岩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市府东路14幢502室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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