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庆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诸城市。
被告:郑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诸城市,现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华与被告郑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庆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庆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庆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于庆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