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黄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枣乡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钱建军,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荣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卞贵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任学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内黄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卞贵芳、任学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内黄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黄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内黄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