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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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阮保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新疆玛纳斯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新湖总场。
负责人:田希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佳妮,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图壁县惠则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胜北路8号院。
法定代表人:郭玉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阮保顺、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兵团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呼图壁县惠则欣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3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3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阮保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4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兵团支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87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