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波,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北段148号。 法定代表人:钟蜀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华,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北段148号。 法定代表人:钟乃瑶,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燕琼、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嘉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刘燕琼、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刘燕琼、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燕琼、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进 审 判 员 刘一铭 审 判 员 黎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琦 书 记 员 赵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