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肃北县信用联社),住所地肃**县党城湾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白永国,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蒙娜,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肃**县人,系肃北县水务局职工,现住肃**县。

被执行人:崔炜,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甘肃省肃**县人,,系肃北县公安局职,现住肃**县县。

被执行人:宁红平,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甘肃省肃**县人,人,系肃北县公安局,现住肃**县北县。

被执行人:赵尔虎,男,汉族,1979年11月28,甘肃省肃**县人,县人,系肃北县公安,现住肃**住肃北。

被执行人:杨帆,男,藏族,1986年12月,甘肃省肃**县人,北县人,系肃北县广播电,现住肃**县住肃北县。

被执行人:赵岚,女,汉族,1986年2,甘肃省肃**县人,肃北县人,原肃北县,现住酒泉市肃州区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裴斌,男,蒙古族,1986年,甘肃省肃**县人,省肃北县人,系肃北县疾,现住肃**县现住肃北县。

被执行人:相锋,男,汉族,1980年,甘肃省肃**县人,肃省肃北县人,系肃北,现住肃**县,现住肃**县。

审理经过

肃北县信用联社与蒙娜、崔炜、宁红平、赵尔虎、杨帆、赵岚、裴斌、相锋八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蒙娜、崔炜等八名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八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执行款346586.26元,案件受理费3189元,执行费5098.76元,合计354874.02元。但八名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蒙娜、崔炜、宁红平、赵尔虎、杨帆、赵岚、裴斌、相锋的人民币存款354874.0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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