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环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维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张增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梁永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张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宝、张增兰、梁永学、张玉国、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6923.74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78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何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