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祖力皮亚吐尔迪,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刘兵,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娇,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祖力皮亚吐尔迪与被告刘兵不当得利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祖力皮亚吐尔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祖力皮亚吐尔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祖力皮亚吐尔迪撤回起诉。
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51.82元(原告已预交),变更诉讼标的后的案件受理费为25元,余款3126.8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人员 审判员 坦塔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迪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