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义县。 被执行人:李玉兰,女,满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7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玉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41.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海龙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