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与金银街交叉口。 负责人:苏兴洲,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男。 被告:郑文,男,****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建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与被告郑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文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透支消费截止2020年7月10日拖欠的本金9958.89元、利息1334.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1.66元,合计11854.81元。2020年7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申领金穗贷记卡约定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提供的被告郑文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郑文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郑文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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