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石桂荣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姚旭。
审理经过
原告石桂荣与被告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以下简称中门水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石桂荣诉称,2019年中门水厂对外宣传加入会员免费喝水并支付利息。石桂荣2019年1月支付1万元成为所谓的中门水厂的合伙人,合伙期限为2019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到期后中门水厂退还石桂荣支付的费用。2019年10月,中门水厂以新推出优惠条件为由,要求石桂荣支付20万元成为新的高级会员,每月免费喝水,并从中门水厂领取2万元收益一直到一年合同到期。故双方在2019年11月6日重新前述BOSS会员供水协议,协议约定石桂荣向中门水厂一次性支付20万元成为BOSS会员,从第二月起每月领取2万元直至领满24万元止,会员期间为12个月,至2020年11月5日止。合同签订后,原石桂荣交纳的1万元转为新的会费,石桂荣又另行支付19万元的费用,共计20万元。后中门水厂以第三方名义先后向石桂荣返还两期共计4万元后未返还其他费用。故石桂荣诉至法院,要求中门水厂返还借款20万元。
本院查明
经查,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对于数十名受害人被合同诈骗案已正式立案(情节为以中门水厂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合同,受害人投资一定金额,中门水厂承诺一年返还本息,并以免费喝水为诱饵),根据侦查情况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目前该案件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石桂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文 利 审 判 员 徐春永 审 判 员 何露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胡宇航 书 记 员 邓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