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树才,男,****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2017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当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8〕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树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月莹、关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树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熊树才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黑色大众迈腾轿车(车牌号黑A×××××)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学伟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黎明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熊树才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7mg/100ml、123mg/100ml,随后熊树才被民警带至大庆市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熊树才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5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情节清楚,被告人熊树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执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毛某证言;被告人熊树才供述;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树才无驾驶机动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树才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熊树才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树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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