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

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虎全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邵岗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虎全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8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虎全云支付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欠付租金39765.8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927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85元,以上共计4627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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