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方城县裕州南路5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X15324606D。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 被告:李鑫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城县。 被告:侯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姬恒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姬恒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朱祥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汉店村马庄*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鑫博、侯贵、姬恒六、姬恒沂、朱祥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鑫博、侯贵、姬恒六、姬恒沂、朱祥勇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鑫博、侯贵、姬恒六、姬恒沂、朱祥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7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