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主要负责人:张X卫,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福瑞天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年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远玉,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姚船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姚建西,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隆顺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陈显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显礼,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石场镇北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福瑞天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姚船长商贸有限公司、陈远玉、姚建西、乌鲁木齐恒隆顺鑫商贸有限公司、陈显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福瑞天创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1执4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福瑞天创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