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沤江镇桂花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027736785891C。
法定代表人:罗力波,局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罗佳,女,系该局专职监察员。
被执行人:湖南福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沤江镇琴山社区三里水乡桂花大道旁5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7MA4LAPJ748。
法定代表人:李少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福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的非诉行政行为审查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桂人社监罚字﹝2020﹞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桂人社监罚字﹝2020﹞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交了《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催告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湖南福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罚适当,亦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湖南福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且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了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桂人社监罚字﹝2020﹞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福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6000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