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镇义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广州米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五街11号1729房。
法定代表人:张家聪。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185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广州米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向镇义芳支付房款1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元、仲裁费6399元等。由于被执行人广州米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义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州米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到被执行人广州米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广州米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家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米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执14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米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镇义芳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义芳发现被执行人广州米家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