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继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陆东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陆德才,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胡建新,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韦继美与陆东华、陆德才、胡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人民币81683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