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谢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易序华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3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谢建民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易序华与被执行人谢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34547.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建民的所有的位于于都县马子口旁房屋【房产证号00××15号】,并依法进行拍卖,均已流拍。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