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住所地:华亭市东华镇东大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农行东华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农行华亭支行信用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贾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华亭市。         被告: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诉被告贾某、马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9.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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