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住所地:华亭市东华镇东大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农行东华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农行华亭支行信用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贾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华亭市。 被告: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诉被告贾某、马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9.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