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盛新区。
被告:殷利华,男,成年,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陈战峰与殷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陈战峰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战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战峰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 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