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郭栋栋,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威诉被告郭栋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栋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小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小威于2019年9月25日委托被告代理申请公租房一套,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用支付宝支付被告现金3万元整,被告开具收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20年3月份办理入住,如到期未办理成功,退还收原告现金三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郭栋栋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小威的舅舅张宏伟经别人介绍认识被告郭栋栋,因郭栋栋承诺可以代办申请公租房事项,办理不成功退还费用,故张小威委托郭栋栋代办申请公租房。张小威用支付宝转账给其舅张宏伟,张宏伟于2019年9月25日用支付宝向郭栋栋支付30000元。郭栋栋向张小威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张小威现金叁万元整,用于办理公租房一套,于2020年3月份办理入住,如到期未办理成功退还张小威现金叁万元整。郭栋(栋),4111021985××××××××,2019年9月25日。
因张小威未能如期入住公租房,多次向郭栋栋催要收取的费用,郭栋栋一直拖延不予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郭栋栋代办申请公租房事项,被告郭栋栋以此为由收取原告张小威30000元,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被告郭栋栋应返还原告张小威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栋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小威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郭栋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