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培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王庆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培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4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庆峰共欠原告孙培玲借款20000元,被告王庆峰同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孙培玲10000元,剩余10000元被告王庆峰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王庆峰对上述每期债务逾期履行,原告孙培玲可就全部未履行的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庆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培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王庆峰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等。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庆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到固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庆峰名下有房产登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庆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48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庆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培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 罗 鹏 审判员 :李宝童 审判员 :朱新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余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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