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丽华诉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丽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