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现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