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付淮,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百禄,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百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执行人:李华,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作出(2021)鲁1425执7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华2306464505300030547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2021)鲁1425执7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李华2306464505300030547名下银行存款8225.3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华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华名下230646450530003054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保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