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MA1457GB0C。
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程高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0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程高超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未还本金10000元,给付截止至2019年07月08日利息共计128.33元;被申请人程高超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自2019年07月0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暂计至2020年09月28日为1912.17元;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100元,由被申请人程高超承担,由其在履行本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程高超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人员及时向被执行人程高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程高超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程高超在中国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执行人员已经扣划3398元并支付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查明被执行人程高超其他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被依法冻结,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扣划措施。
3.经司法查询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程高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经司法查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睢县管理部,被执行人程高超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本院查明
5.经查询执行系统,被执行人程高超名下登记有浙C×××××吉利美日牌轿车(车辆识别代码:233620)轿车一辆,执行人员委托异地法院进行查封,温州市车管所反馈结果显示:该车不存在,该车辆已告知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程高超户籍地或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程高超未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程高超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明确回复暂不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已扣划的3398元给付申请人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06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程高超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