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上海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89909565XE。

负责人:周博,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平,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杨开峰,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被告杨开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计60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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