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江**,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一唯,北京京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凌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罗桂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赵健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健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9)浙0211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与被执行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罗桂芬、赵健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一唯、何凌均,被申请人罗桂芬、赵健康,被执行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健康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向本院提出请求:1.追加罗桂芬为(2019)浙0211执17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225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2.追加赵健康为(2019)浙0211执17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25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2018)浙0211民初465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镇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940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裁定终结(2019)浙0211执17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欠款本金加利息已达11189722元。工商登记显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由原500万元增资到3000万元。当时公司股东赵健康占公司10%股份,股东罗桂芬占公司90%股份。2010年6月1日,宁波江东汇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汇兴验字(2010)477号验资报告,此次增资的2500万元验资款已实际到位公司的开户银行,但根据上述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此2500万元验资款于验资后第二天即2010年6月2日被抽逃转存至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账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申请人现申请依法追加罗桂芬、赵健康为被执行人。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赵健康及被执行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辩称:被申请人赵健康在公司上班,公司老板罗桂明让赵健康签字,赵健康就签了字,什么都不知道。赵健康做法定代表人是知道的,做股东不知道。现在没有钱还款。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罗桂芬辩称:被申请人罗桂芬只是挂名的,只是拿工资的。罗桂明是罗桂芬的哥哥,罗桂明叫罗桂芬签个字,所以罗桂芬就签了字。罗桂芬什么都不知道,也没有钱还款。
为支持其请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及附件1组,欲证明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情况。
2.验资报告1组,欲证明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出资情况。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1组,欲证明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情况。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均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查明:2019年3月25日,本院对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与被告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211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借款本金1100万元,支付至2013年5月28日止的利息23271.11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7940元,由被告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019年9月10日,宁波市镇海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211执1714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浙0211执17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被执行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由原500万元增资到3000万元,当时公司股东赵健康占公司60%股份(变更前出资金额为300万元,本次增加额1500万元),股东罗桂芬占公司40%股份(变更前出资金额为200万元,本次增加额1000万元)。2010年6月1日,宁波江东汇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汇兴验字(2010)477号验资报告,此次增资的2500万元验资款已实际到位公司的开户银行。根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2010年6月1日,周玲燕分别汇给罗桂芬1000万元、赵健康1500万元,当日该款分别从罗桂芬、赵健康账户汇入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账户。2010年6月2日,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将2500万元汇入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玲燕)账户。2010年6月9日,被执行人公司股权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罗桂芬占公司90%股份,赵健康占公司10%股份。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股东罗桂芬抽逃出资1000万元、赵健康抽逃出资1500万元。2010年6月9日,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变更后,罗桂芬的股权从40%增至90%,股权额增加1500万元,但未缴纳相应出资。综上,罗桂芬抽逃出资和未出资额共计2500万元,赵健康抽逃出资1500万元。综上,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追加罗桂芬、赵健康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罗桂芬为本院(2019)浙0211执17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罗桂芬在其抽逃和未出资225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被执行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赵健康为本院(2019)浙0211执17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赵健康在其抽逃出资25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被执行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