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淑玲,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211222195702261822。
委托代理人:王丽,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绍夫,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211222195602061815。
审理经过
原告徐淑玲与被告张绍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徐淑玲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绍夫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淑玲诉称,被告张绍夫欠款10,000元,要求被告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绍夫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被告张绍夫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因被告未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证实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淑玲与被告张绍夫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被告负有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465条、第50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绍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