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东,系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庙信用社主任。
被告:胡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彰武县。
被告:高久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淑娟、高久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5.97元,减半收取1843元,由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