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毕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崔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