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沧州东润机箱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青县农场一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36055670J。 法定代表人:陈景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龙,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恒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第十一层B1105室(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0612295975。 法定代表人:毋伟,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沧州东润机箱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沧州东润机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小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