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负责人:方可,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鲁,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谈正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吴子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枞杨所)与被告谈正华、吴子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枞杨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鲁、被告谈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子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枞杨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谈正华、吴子英支付律师费3.5万元;2.判令谈正华、吴子英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5日,枞杨所接受谈正华、吴子英的委托为其代理上诉案件,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律师费5万元,因一审时,谈正华、吴子英已支付律师费1.5万元,剩余3.5万元待二审结束后补交。二审结束后,枞杨所多次催促谈正华、吴子英补交律师费,但其一直置之不理。为维护枞杨所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谈正华辩称,1、枞杨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2020年6月5日,其与枞杨所签订的是一审案件的委托合同,并没有对二审案件签订任何委托协议;委托的事项是关于其所有的位于回祥小区房产为第三人担保的纠纷,不存在花钱为别人打官司。2、枞杨所不尊重事实,虚假诉讼,浪费社会公共资源,丧失了律师的职业道德。

吴子英未作答辩。

枞杨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枞杨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信息,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2、谈正华、吴子英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谈正华与吴子英是夫妻关系;

3、《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0年6月5日,枞杨所与谈正华、吴子英签订委托合同,谈正华、吴子英同意案件结束后支付律师费3.5万元的事实;

4、上诉状收条、二审判决书原件各一份,证明枞杨所代理谈正华、吴子英上诉案件及案件胜诉的事实;

5、尹鲁与闻继明的电话录音一份,证明枞杨所为谈正华代理的案件中,为其免除了无限连带责任。

谈正华对以上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下简称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委托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合同是一审案件的委托合同,且枞杨所提交的合同原件与其收执的复印件不一致,合同最下面的一行字是枞杨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己书写的承诺,原件上的那行字被划掉了,其所持有的及法院送达的委托合同复印件上的那行字均未划掉;对证据5,该电话录音是案件一审时,枞杨所取证的过程。

谈正华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枞杨所与谈正华在案件一审阶段时,签订《民事代理委托合同》。

枞杨所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案件一审阶段,谈正华的弟弟与枞杨所签订了委托合同,而该合同是在一审结束后,针对案件二审阶段重新签订的委托合同。

吴子英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 对枞杨所提交的证据1、2、4,谈正华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三组证据均予以认定。对证据3及谈正华提交的证据,枞杨所在庭审中提交的原件与其立案时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而其提交的复印件与谈正华提交的《民事代理委托合同》的复印件一致。针对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枞杨所表示合同最下面的备注是其根据谈正华的要求书写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律师代理案件,是不能出具承诺的,所以在谈正华走后,就将其划掉了。本院认为,枞杨所的律师尹鲁与谈正华签订《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并与谈正华约定律师代理费收取条件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枞杨所的律师尹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其与谈正华签订《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并出具承诺的法律后果,其辩称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该承诺是其受胁迫而作出的。综上,本院对该组证据中的《民事代理委托合同》的复印件予以认定。对证据5,该组证据系枞杨所的律师尹鲁与案外人闻继明的通话录音,其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5日,枞杨所与谈正华签订《民事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枞杨所接受谈正华的委托,作为谈正华所涉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合同第三条约定,枞杨所与谈正华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本案支付案件代理费5万元,预先支付1.5万元,案件结束后补交律师费总额的余款3.5万元。本案律师的交通、食宿、本案业务招待等差旅费由枞杨所依据票据实报实销。另外,谈正华在该合同中手写备注“如果保住这些房产,我愿意支付余款律师费3.5万元”。枞杨所的律师尹鲁在该合同中手写备注“如果谈正华房产保全不了,余款3.5万元不收取。2020.6.5”。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是“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谈正华、吴子英提供抵押的回祥南村37幢101室房产(产权证号05××32)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终21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是“维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谈正华、吴子英的抵押担保责任成立。

本院认为,枞杨所与谈正华签订的《民事代理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谈正华房产保全不了,余款3.5万元不收取”,而枞杨所为谈正华代理的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谈正华、吴子英共有的位于回祥南村37幢101室房产向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债权后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依法有效,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谈正华、吴子英提供抵押的回祥南村37幢101室房产(产权证号05××32)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枞杨所在为谈正华代理的案件中,并没有免除谈正华的抵押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剩余的律师代理费3.5万元应不予收取,故本院对枞杨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吴子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枞杨所的诉求和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对枞杨所要求谈正华、吴子英支付律师费3.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继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华琴

书记员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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