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00067454381H,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卫,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号,系原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号,系原告职工。 被告:程延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延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以上合计208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生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