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福田河镇。
被执行人:姚青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福田河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平与被执行人姚青文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181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姚青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姚青文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给付案款36000元。但被执行人姚青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青文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
采取上述措施后,如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青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姚青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刘水平
审判员 王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