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食品大厦三单元二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97613941H。 法定代表人:李海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于红梅诉被告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红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红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红梅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