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城口县炫令安防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庆市城口县。 经营者:牟方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 负责人:张俊英。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城口县炫令安防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渝0229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下欠工程款56,68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负责人限制了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城口县葛城街道河街1号开发有“水晶丽城”房地产项目,无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开发的“水晶丽城”共计37套房屋予以了轮候查封。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的政府、房屋登记部门、街道、“水晶丽城”开发项目施工现场等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在全市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资产已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铜梁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开发的“水晶丽城”房地产项目,涉及多户回迁安置未解决,回迁户已经多次到城口县人民政府闹访。 4.首轮查封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的标的物已进入处置程序,本院依法向该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 5.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应该保护,但是案件能否执行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资产无处置权利,首轮查封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启动处置程序,本院已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标的56,680元,执行兑现标的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 波 审 判 员 张 燎 审 判 员 王世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来 潇 书 记 员 鞠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