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华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中王庙村靳家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172004575。 法定代表人:贾芳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毛毛,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佳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317F5X。 法定代表人:刘晓晖。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华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佳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华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华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华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9元,由原告郑州华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玉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