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冠忠,男,****年**月**日出生,住紫金县。
被执行人陈伟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决定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从2020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本案债务偿清之日止(款项自行径付),如被执行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愿意放弃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案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0)粤1621执425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伟鸿
审判员 江建东
审判员 张锐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仕其